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统筹并患有指定特殊慢性病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患有下列特殊慢性病的人员,可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
(一)高血压病合并症(3级,合并心、脑、肾、主动脉或视网膜病变之一者);
(二)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引起);
(三)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四)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
(五)肝硬化失代偿期;
(六)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
(七)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八)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五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诊断标准,由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专家鉴定委员会负责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持相关医疗资料,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初审认定合格后,并通过体检,提交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专家鉴定委员会审批。
对行动不便的危重患病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登门服务。
第七条 经审批后取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
第八条 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取得《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后,自下月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补贴450元;享受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七)、(八)项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补贴600元。享受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按每季度600元予以补贴。
第十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项目及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基金积累情况,按照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责任编辑:小美)